挂靠资质怎么缴纳投标保证金?
张XX与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X,男,1972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省XX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交的工程保证金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到实际付清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原、被告双方商议以被告名义投标XXX综合楼建设工程,由原告垫付保证金,中标后将该项目交由原告负责修建。2015年7月10日,原告依约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赵XX汇转了工程保证金50万元。之后,被告未中标该工程,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还所交工程保证金,但被告却拖延至今未退。原告遂诉至法院,提起上列诉求。
被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讼不适,原、被告并无原告诉称的合作事项,被告亦未收取原告保证金。即便原告向赵XX有转款的事实,系原告与赵XX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结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庭审陈述,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是否有合作事项,原告是否因合作事项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收据一张,拟证明交纳了原、被告合作投标工程的报名费800元;2、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收费客户回单,拟证明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xxx转款50万元。
被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证认为:1、收据来源不明,无交款人,亦无签章,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2、XXX收取款项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合作投标工程,故原告基于该工程事项向被告交纳工程保证金。被告予以否认。结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1、收据,虽载明收到XXX综合楼工程报名费8000元,该收据既无交款人,亦无收取方签章,无法证明其来源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原、被告双方曾合作工程事项的事实。2、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收费客户回单,虽证明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赵XX个人帐户转款50万元,但赵XX个人与被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个人帐户转款的行为不能当然视为向被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转款。原告未予证明XXX收取该款项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基于该款项的权利义务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证金50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对其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对被告四川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 X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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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资质承接工程项目比较普遍,谈合作时,尽量签订合同协议,约定双方责任义务,一般合同为一式两份或者一式多份,务必双方要签字、盖章,并保留一份存档,以免出现本案中不退保证金的情况。此案中,该收据既无交款人,亦无收取方签章,无法证明其来源及与本案的关联性。
2、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所属公司是两个主体,此案中,原告张XX起诉四川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诉讼主体不当,应当直接起诉其法人赵XX不当得利,追回50万保证金。起诉前可以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赵XX的财产,以便于在胜诉后,便于法院执行,要回财产。
3、原告张XX在挂靠资质投标时,可以办理投标保函,用投标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办理时间只需要2-3个工作日,费用低,不会发生挂靠资质交保证金,保证金不退的情况。投标保函在多个标段或者多家单位业投标时,优势更佳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