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银行投标保函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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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投标保函

致:(招标人)

鉴于(下称“投标人”)拟参与(下称“招标人”)组织的项目的投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须按规定的金额由其委托的银行出具一份投标保函(下称“保函”)作为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义务担保。

我行同意为投标人出具人民币(大写)元整(元)的保函,作为向招标人的投标担保。本保函的条件是: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我行将履行担保义务,保证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要求,说明其索款是由于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原因的具体情况后,即凭招标人出具的索赔款凭证,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项。

本保函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或经延长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期限内交到我行。招标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行。

担保银行:(盖章)

银行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或盖章)

电 话:

传 真:

日 期:年月日

注:1、银行自有银行保函保函固定格式的,可以采用自有固定格式。但应明确包含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金额、有效期、保函条件等内容。

2、应当从河北省区域内或者外埠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区域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