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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4-12-09 22:31:56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个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

条例修订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靠前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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